山西农业大学信息与网络安全保密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2-26浏览次数:来源: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校园网的安全与保密管理,维护公共秩序,充分发挥校园网络的作用,为全校师生员工提供稳定、可靠、安全的计算机网络环境,支持学校的教学、科研、管理工作,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西农业大学校园网是指由学校投资建设,为我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的现代化信息基础设施,是学术性、公益性的计算机网络,其服务对象是我校的教学、科研和管理机构、全校教职员工、学生以及其他经学校授权的单位及个人。校园网的基础设施建设及维护工作由信息办承担。

  第三条 校园网用户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利用计算机国际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利用计算机国际联网进行搜集、整理、窃取国家秘密的活动。

  第四条 上网信息的保密管理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校内单位用户实行领导责任制,发布信息按照信息的内容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规范信息保密审查制度,防止秘密信息泄露。个人用户必须严格遵守保密法规,不得在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发布或谈论涉及国家及学校秘密。

  第五条 校园网用户不得在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网络新闻组上发布、谈论和传播国家及学校秘密信息。申请开设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网络新闻组的单位应严格管理,明确保密要求和责任。电子公告系统的保密管理实行版主责任制,版主负有对版面内容保密监督的责任。

  第六条 校园网用户电子函件(电子邮件)进行网上信息交流应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利用电子函件传递、转发或抄送国家及学校秘密信息。

  第七条 校园网用户发现国家及学校秘密泄露的情况,应立即向学校保卫部门报告。保卫部门接到举报或发现网上有泄密情况时,应当立即组织查处,并采取补救措施,删除网上涉及国家及学校秘密的信息。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活动,违反国家刑事法律的,依法交由相关国家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九条 对所开办网站监管不力造成有害信息传播或秘密信息泄露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情节特别严重的追究部门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第十条 对于其它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学生用户由相关学生管理部门按《山西农业大学学生处分管理规定》进行处罚;教工及单位用户由相关职能部门按有关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对于其它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由相关部门按相关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